宠物是不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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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法律行为成立时发生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时生效。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如果以买卖的方式将一只活体动物卖给他人,自合同成立时(交付)该动物的归属即发生转移,即属于他人的财产。 但上述只是确定了“对世”的权属关系,至于“对人”的责任负担,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由动物园管理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条款,因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如何确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故意,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确定责任主体就避免了因归责原则导致的责任承担的不公平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动物致害往往是因为动物离开主人的控制范围而发生的。所以,认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例如:

1.给动物系上口套;

2.用铁链等限制动物的自由;

3.把动物关在笼子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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